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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绿色交通建筑材料综合场站建设项目EPC(一期),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郯城县沂蒙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因第一次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法定数量,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郯城县绿色交通建筑材料综合场站建设项目EPC(一期),项目主要建设车间2栋,地上一层,设备安装等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7900平方米。
2.2建设地点:郯城县高峰头镇驻地。
2.3招标范围:
(1)设计: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配合服务并提交设计成果(包括效果图及施工图)等。
(2)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技术支持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等。即本项目结束后须确保整个项目达到使用要求。
2.4总投资:约7570万元。
2.5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6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2.7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符合验收标准,质量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施工资质: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3.2 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本工程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或已中标工程的项目经理。
3.3 投标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个。
4.资格审查办法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合格制,投标人资格以开标后资格审查结果为准。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所有资格审查资料以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原件扫描后的上传材料为准,投标人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无效标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能参与下一步评审。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获取招标文件日期:2023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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